“這筆錢屬于定金,是你同意購買的家具部分款項,不能退!”店面人員態度強硬,市民楊怡拿著單據,要求家具店退款無果。
事件回顧
楊怡的新房正在裝修,在華凌一樓家具賣場看中一套家具,商家表示一個半月后交貨,但是要先付5000元“預定金”。
需付“預定金”才能交貨
新買的房子正在裝修,她準備所有的家具都買原木的,夫妻倆跑了一個多月都沒找到讓兩個人都滿意的家具。之后,楊怡自己逛家具店的時候,看中一套家具,加上導購口若懸河的介紹,便做主把這套15700元的家具給定了下來。但導購表示,這套家具是從廠家發貨,需要一個半月才能交付,必須先付5000元定金。隨后,導購在合同上寫下了楊女士支付“預定金”5000元,楊怡也沒在意,拿了收據就回家了。
夫妻意見不合卻無法退款
楊怡帶著丈夫去看自己預定的家居時,夫妻意見發生分歧。丈夫認為這套家具,樣式古板顏色與裝修風格不協調,總之非常不滿意。無奈之下,楊女士就準備取消合同,拿回定金。而導購的回答讓她大吃一驚,“‘預定金’肯定不能退,我們已經向廠家發貨了,損失誰補!”這個時候,楊女士茫然了,不知道到底該怎么做?
家具店負責人表示,顧客訂家具都有尺寸、式樣上的特殊要求,一旦安排生產、顧客不要了,很難再賣給別人;而且工廠在外地,還有運費、倉儲等損失,收取5000元就是為了防止萬一。
律師說法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余志暉提示,法律上明文規定的只有“定金”一項,適用與支付方違約不予返還、收取方違約雙倍返還的“定金法則”。習慣上還有“訂金”一說,就是預付款的意思,若買賣不成,收取方應該返還。然而“預定金”則不是一個規范用詞,因為消費者是支付方、在款項控制上處于被動地位,店家會借機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使消費者總覺得不利。
律師對店家的心情表示理解,但同時指出,即使是明文規定的定金,也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20%,按照楊女士購買了15700的家居,那么定金應該不超過3140元。如果是合同預付款,商戶有損失,可以協商要求償還損失。如果有合同的話,應當在合同上約定定金的性質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合同,那么應在收據或者收條上注明定金的性質和違約責任。這是一種以錯誤的理解誘導消費者簽約的惡意行為。
慎用“定金”和“訂金”
律師建議廣大消費者,購物簽約時要注意兩點:第一,要慎重使用“定金”和“訂金”甚至“押金”等詞語。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消費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約定債務的情況下,是不能要求經營者返還定金的。第二,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常看到合同中將“定金”寫為“訂金”甚至“押金”等詞。其實“定金”與“訂金”雖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卻大不一樣。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訂金只能看作一種預付款,當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時,訂金應予以返還,但不適用雙倍返還原則,給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