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許先生在某裝飾廣場花2萬多元購買了一批實木型橡木地板,在安裝后的3天時間里,安裝接口就出現開裂現象,裂口超過了國家規定的3毫米內的允許范圍。許先生找到商家反映情況,商家極不情愿地進行了3天的木地板修復護理,未達到理想效果。此后,許先生多次與商家進行交涉,商家都拒不配合,以種種理由拖延時間,不予處理。見修復無望,許先生提出不需商家修復了,要求商家賠償1.5萬元的購貨款作為補償,但遭對方拒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可通過照片、保留樣本材料等手段,為維權提供更多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