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裝修過程中,如果購買用于鋪貼的地磚出現變形質量問題,該如何處理。今天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一個經典的案例。
案件簡介:
11月15日,資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接到林先生的投訴,稱其在資陽市雁江區某陶瓷經營部購買地磚,貼上去一段時間后發生變形。發現問題后請師傅進行維修,但因已經大面積變形,維修十分困難。經營部負責人拒絕售后服務,林先生認為不合理,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幫助維權。
案件評析:
經工作人員組織當事雙方耐心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經營者補償消費者地磚折合現金5500.00元;消費者立即刪除抖音、微信等媒體宣傳陶瓷經營部的不良輿論,貼磚師傅唐某免費為其貼磚,水泥河沙等材料由消費者自己購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侵刪)
